中考是非常正規的國家性質考試,作弊是嚴令禁止的。學生想要考取高分的心情我們是理解的,但也要通過自己的知識積累來達到效果,而不是通過非法的手段。中考場地都是嚴格進行布控的,學生想要作弊是非常難的,并且作弊被發現的后果是嚴重的,有可能導致成績無效,你的學習生涯可能就此斷送了,所以學生要考慮清楚。那么,接下來給大家介紹下中考如何避免作弊。
中考如何避免作弊
1、明確學習目的
通過學校和家庭教育,同學們究竟學到什么才叫達到了學習目的?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識,是必要的,這是為將來的學習、生活打基礎;學會與他人合作是必須的,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不會合作的人將寸步難行;理解運動的意義,使自己擁有健康的身體,這是從事一定的社會工作所必須的;能夠體會美,發現美并創造美,這是現代文明生活的標志之一;學會認識自己,調節自己,教育自己是人生永恒的課題,需要學習的太多太多。因此,我們不應該只重智育,只看成績,而忽略了其他的學習內容。只重智育的教學極易使學生產生一種偏激的認識——成績說明一切。成績好,一切都好;成績不好,則自己一無是處。
2、明確考試的意義
考試的意義何在?是為了把學生分成三、六、九等,還是為學生、師長掙得榮譽?都不是。考試的目的很簡單——師生據此了解教與學的情況,通過考試明確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查漏補缺。僅此而已,我們不應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
3、評價多元化
正因為學習內容的多元化,對學生的評價也應該是多方面的。善于學習,善于與人合作,待人熱情,體質優良,自控能力強,組織、管理才能突出,藝術細胞豐富,情感細膩,樂于助人,正直、善良,上進心強,頭腦靈活,刻苦勤奮,樂觀幽默等等。當然,對學生的評價不能流于形式,空話連篇,必須要實實在在,以引起同學們的共鳴。要讓同學們感受到對于他們的每一次努力,每一點進步,老師們都是很關注的。要鼓勵他們多方面發展,同時認清自己的優勢與劣勢。以明確努力的方向,或揚長避短。
4、加強意志訓練
必須讓同學們明確一個事實——許多成功人士只有平常人的智慧和能力。可是當他們在完成一項工作時,在遭遇重大困難時,在工作極其繁忙時,卻有超乎常人的耐心和毅力——這就是意志的作用。當然,意志不會與生俱來,它需要培養。要努力培養學生自信、自制、果斷、持久性和勇于克服困難的意志。引導學生克服表里不一,盲目從眾的意志。至于具體措施,則要因時因地因人而宜。加強對學生的意志訓練,不僅是師長的事,更是同學們自身的一大要事。要讓他們主動地,找機會訓練自己,磨練自己的意志。
中考作弊怎么處罰的
根據教育部 18 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考作弊的處罰如下: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也應該培養自己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不要因為自己的懶散就失去了學習的動力,作弊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有條件的學生可以去外地多了解了解,也是培養你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可以為以后自己進入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